问题:同一个人在两家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员,这两家公司能否参加同一项目投标?
张松伟(《中国招标》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):答案为:未必。要具体状况具体剖析。
政府采购项目,依据《政府采购法推行条例》第18条规定来断定。招投标项目,依据《招标投标法推行条例》第34条来断定。
《政府采购法推行条例》第18条第一款规定:“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、管理关系的不同提供商,不能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。”
因此,政府采购项目,两家公司高管交叉任职可以参加投标的首要条件条件是三个:(1)公司负责人不是同一人(2)公司之间没有直接控股关系;
(3)公司之间没有管理关系。
(2)(3)首要条件条件,实务当中几乎没争议,第(1)个首要条件条件争议不少,不少地方国有企业的企业高管交叉任职状况非常常见,这就需要对公司负责人作出一个准确的判断。不少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来做判断,把单位负责人仅局限在法定代表人和非企业法人的负责人的定义。我觉得如此处置欠妥。比较妥当的做法应当是从《政府采购法推行条例》第18条第一款的立法本意出发去具体适用,这一条的立法本意应是预防串通投标,因此,此处的负责人应当限定在实质对公司有决策权的负责人,也就是事实上的单位一把手,譬如,法定代表人、董事长、总经理,都应列入负责人的范畴,但事实上需不需要算做负责人,要结合公司章程来剖析,既不可以扩大化(不利于充分角逐),也不可以缩小化(容易致使恶意串通)。举例,实质状况中,一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、董事长并非单位的实质一把手,而是通过公司章程把总经理变成了事实上的一把手,这样的情况下总经理就是企业的负责人。
《招标投标法推行条例》第34条第二款规定:“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、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,不能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。”
因此,招投标项目,两家公司高管交叉任职可以参加投标的首要条件也是三个:(1)公司负责人不是同一人(2)公司之间没有控股关系(包含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);
(3)公司之间没有管理关系。除去第(2)项比政府采购项目规定更严以外,其他都和政府采购项目相同,不再赘述。